旬阳 一个农民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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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547 发布于2008-09-30 23: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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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现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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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陕西华南虎发布于2008-09-30 23: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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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开虎照疑云发布于2008-10-01 0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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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戏好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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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老猫 发布于2008-10-01 0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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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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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山郎 发布于2008-10-01 04: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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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后肯定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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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来冬往 发布于2008-10-01 10: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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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为何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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雠雠发布于2008-10-01 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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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发布于2008-10-01 16: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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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道西风瘦马 发布于2008-10-01 19: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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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龙=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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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叶当头发布于2008-10-01 21: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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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的快乐 发布于2008-10-02 09: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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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也不例外安检
记者也不例外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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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安静静吃饭发布于2008-10-02 09: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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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的时间不对,太早了,应该拖到30,50年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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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真相发布于2008-10-02 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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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人啊,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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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正 发布于2008-10-02 1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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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谎的律师
说谎的律师难道不懂法吗? 针对刘新对中央电视台所说的,如果是安康市公安局找到安康市律师协会,然后律师协会又
了张勇、刘新两位律师,那就是天大的笑话了:
1、安康市公安局难道不知道周正龙有妻子吗?周正龙要请律师,安康市公安局为何不在第一时间通知周的家人,而是找律师协会?!安康市公安局没侵犯嫌疑人家属的权利?!
2、律师协会应公安局请求为嫌疑人
律师,律协有这样的职责和权利吗?
3、如果有,律协为何不
他人,单单
张勇刘新?这是否公正?律协可是为全体律师服务的,为个别律师
业务,违法违纪,有失公允!律协不是商会,律协可是律师的行业管理机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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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正 发布于2008-10-02 16: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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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刘新让陕西律师挨骂、蒙羞!
张勇、刘新作为律师, 如果你们只想做个傀儡,如果你们只想做个法庭道具,如果你们只是水平差劲,那么你们不配为周正龙辩护! 在此案中,如果你们连被告一人能否完成照片拍摄都不追问,如果当你们听到周正龙对细节的提问说不知道而不质疑,那么周正龙就肯定会有冤屈,潜在的被告就会逃脱,那么谈何罚当其罪?!谈何审判的公正?! 张勇、刘新让陕西律师挨骂、蒙羞! 看看网上的留言吧,网民最后都没骂你们、都在骂律师,骂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你们让陕西律师乃至全国律师蒙羞! 如果你们说你们没有能力改变什么,那就请你们不要去现眼,而不是说“有人搞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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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正 发布于2008-10-02 16: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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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某媒体登载: “最蹊跷的是,有关部门指定给周正龙的辩护律师,整个审判过程中几乎全部“没有意见”,反倒是周正龙自己在不停自辩。“我们认为指控周正龙诈骗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是成立的。”———这居然是一个辩护律师的第一句“辩护词”。作为辩护律师,除了收取2000元代理费像是一个职业行为,根据他的辩护表现,如果说他不是一个摆设或者一个“托儿”,那么我们只能说他缺乏作为一个律师的基本职业素养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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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陕西华南虎发布于2008-10-02 18: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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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昌锋 发布于2008-10-02 22: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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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老虎
周是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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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界俗人 发布于2008-10-02 23: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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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龙的故事告诉我们 没事不要和当官的玩 玩不起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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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人发布于2008-10-03 00: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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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人发布于2008-10-03 01: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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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龙这个案子应当放到湖南省或是湖北省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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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正 发布于2008-10-03 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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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龙的律师丧失了职业操守
周正龙的律师丧失了职业操守 http://xian.QQ.com 2008年10月02日11:02 钱江晚报 评论59条 周正龙案一审的整个过程中,其律师张勇给人感觉只是一个虚弱的道具。"正龙拍虎"忽悠了整个中国,"律师拍龙"却忽悠了法律。张勇解释他在此案中离奇的表现时称:公诉方出示的证据和证词已经非常全面,针对这些证据和证词都进行了研究,结果是不允许他为周正龙作无罪辩护,周正龙本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他没有罪。张勇还表示,即使周正龙上诉,他也不愿为其再辩护。 [table=300][tr][td][/td][/tr][tr][td][/td][/tr][/table] 事实上,在此案开审之前,张勇的表现已经有违一个专业律师的职业操守。他在刚刚接手周正龙委托时就说:周正龙的罪很大。而在庭审过程中,张勇的表现更是愧对专业律师的身份——当法官问讯辩护律师有无意见时,他没有举出任何一件对周正龙有利的证词或证物,在多数情况下都说"没有意见"。这样的律师,周正龙找他干嘛? 张勇的失常表现,让很多人怀疑他是指定律师,为周正龙辩护只是走走过场,因为周正龙注定要当这个替罪羊了。这样的怀疑当然有道理,但在我看来,律师专业精神的缺乏,是张勇如此表现的根本原因。 说实话,我也认为周正龙应该为"虎照门"承担责任,但要说这个惊天骗局是周正龙这么一个普通猎户一个人捣鼓出来的,打死我我也不会信。事实上,周案并非没有疑点,比如说周正龙背后的利益链条,已经在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中呼之欲出。人们仅凭常识就可判断,周正龙只是这场虎照大戏中的一个龙套,主角和导演另有其人。奇怪的是,周正龙的委托律师张勇居然看不到这些,而任由周正龙把所有痛苦一个人扛。国人之所以如此关注周老虎受审,绝非只关注站在被告席上的周正龙,法庭上控辩双方的交锋如何能够将龙套背后的主角和导演揪出来,才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身为周正龙的委托律师,张勇惟一应该坚守的,应该是他当事人的利益,而不是其他的任何东西。即使他无法为周正龙脱罪,也应该提出案件中的诸多疑点,力图为当事人减轻刑罚,并促使控方提出更有说服力的证据链条,进而最大程度地刺激正义的产生。 在任何时候,律师都是刺激法律实现最大正义的关键,这是律师对当事人负责的职业操守,也是司法制度设置律师这个环节的要义所在。无论张勇是不是传言中的指定律师,他的糟糕表现都有负律师的职业操守和法律精神。 如今,跑龙套的周正龙在一场堪称儿戏的审判中再次制造了一个若隐若现的谎言,只不过这一次,令人痛心的不仅是真相的再度难产,还有律师职业操守和法律精神的蒙垢。 作者系资深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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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嫁人发布于2008-10-03 10: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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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在天边 发布于2008-10-03 17: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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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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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区发布于2008-10-03 17: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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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于一切都早以和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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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在 发布于2008-10-03 19: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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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明在安康‘权大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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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之大者发布于2008-10-03 2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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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真正社会和谐的前提是承认矛盾
童大焕
不久前,由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网络中心等联合主办,于3月初正式拉开帷幕的“汉语盘点2006”字词征集活动宣布结果,经过近两个月的评选,最终得票最多的4个字词分别是:“炒、和谐;乱、石油”,其中前两个关于中国,后两个关于世界。
看到最后高票当选的这4个关键字词,参与这次票选活动的很多国内、国际问题专家以及网民,和站在后面的许多普通民众一样,似乎都有一种“会心一笑”的感觉。比如位列“国内字”榜首的“炒”字,2006年至今,炒股、炒基金“热度”空前,加上炒房、炒明星、炒新闻等等带热了“炒”字。而“和谐”,去年可能没有哪个词能像它一样如此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和视听中了,所以当仁不让地名列网民
次数第一。
9月20日,新华网报道了中央党校吴忠民教授对“和谐”的评论,他说“和谐社会是本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新理念,一经提出立即引起全社会的共鸣,不仅低收入困难群众欢迎,富有的老板阶层也欢迎。各阶层没有争议地接受和谐社会,这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上是十分罕见的现象。这说明,在中国发展的关键时期,构建和谐社会既顺应了民意,也符合中国现代化发展的基本趋势,可以讲,‘和谐’已成为中共十六大以来广受民众欢迎的政治术语。”
的确如此。人人都希望和谐呼唤和谐,但这个希望只是一个愿景,众望所归不等于“万众一心”,用什么方式和路径达到和谐的社会境界,才是我们更加需要关注的问题。
和谐建立在承认矛盾的基础上
和谐这个词,说明至少有两个和两个以上的物体,比如我们可以说“夫妻和谐”“家庭和谐”“单位和谐”,但是不会说“单身和谐”“个人和谐”“独自和谐”,只有一物一人一个观点,那叫“垄断”和“独占”。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类社会总是在不断的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所谓的和谐,不是不承认矛盾,而恰恰是在承认矛盾这一客观规律基础上,要求社会能够找到自我解决和调适矛盾、及时顺利地利用和平、公正、公开的手段化解矛盾。任何掩盖矛盾、压制矛盾、不承认矛盾的做法,貌似平静下面是一潭死水,那不叫和谐,那叫死寂。
因此,建立和谐社会的前提就是承认矛盾公开矛盾。矛盾公开则同时意味着批评公开。哪里没有公开的矛盾、没有公开的批评,也就难有矛盾的公平、公正解决,离真正的和谐社会就越遥远。
和谐社会必是权利自由社会
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公民自由与权利的全方位回归,乃是通往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比如,没有公民的迁徙自由,就没有人与自然的和谐。一个例子是:半个多世纪以来至今,占人口绝对多数的中国农民被土地和户籍制度限死在农村。农民要生存,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过度向自然界索取的现象,过度开垦开发及草原过度放牧现象,致使环境不断恶化。研究表明,中国的人类活动具有明显的破坏性,高出世界平均水平3到3.5倍。中科院曾通过卫星遥感,对我国西部12省区的土地承载能力进行了评估,结果表明,西部有1/5的土地承载力处于超负荷状态,造成许多地区自然生态环境恶化。中国人每年搬动的土石方量是世界人均值的1.4倍。建国以来,我们的人口从6亿增长到了13亿,多了一倍,而荒漠化及严重水土流失地区的面积各增加了约一倍半,等于丢失了大约350万平方公里土地,使可居住土地从600多万平方公里减少到300多万,少了一半。全中国目前适宜生存的好地方只有国土总面积的1/3;
比如,普通公民的环境权利得不到保障,一些企业和官员“我走后哪管洪水滔天”的短期行为导致的环境破坏和污染就会相当严重,人与自然的紧张而非和谐关系就几成定局;
比如,如果公民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政府和官员的权利,公共财政就得不到保障,官员的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就会层出不穷,官民之间的和谐关系就难以建立;
比如,公民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权利若得不到公共财政的切实保障,公民自由上升的途径就受到阻碍,阶层固化和贫困世袭现象就难以避免,社会阶层与阶层之间的对立乃至仇恨关系就有可能成为常态,“阶层间和谐”也就成为奢望;
……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玛蒂亚?森的研究表明,即使是在那些最穷的民主国家里,万一遇到了严重的旱灾、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政府也能让人民得到食物而从未出现过饥馑。相反,在那些非民主的地区,即使发生的灾情轻得多,饥馑也往往会发生而且相当严重。
其中的哲学道理其实非常简单:公民权利的回归,能使最为边缘化、最没有势力的人或群体也能借助国家的或国际的法律框架向政府提出权利要求;借助法治的力量获得冤屈的平复和正义的伸张。权利自由是弱势群体改善自身地位和处境的根本之道。
虽然和谐社会人人向往,但俗话说屁股决定脑袋,每个人对和谐的理解是不一样的。若从“管理方便”角度看,在中国进入“经济发展黄金期,社会矛盾凸显期”这样一个特殊历史阶段,和谐社会的理想状态就是人们“各安其命”,不要“盲目流动”、“混乱就业”,街头不要无照摊贩,城市一片秩序井然。但这样的“和谐”其实在平静的地表下酝酿着火山的爆发!所谓和谐,必须确保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都得到平等的保护,而非一部分人的权利和自由成为另一部分人的障碍甚至灾难。从权利自由角度看,在这个城乡差别、东西部差别巨大的时代,公民自由的财产权(含农民土地和住房)、居住权、自由迁徙权、自由就业权、孩子在共和国蓝天下任何一个地方平等的受教育权(含高考权)、医疗保障权等等却是通往和谐社会的不二法门!
和谐社会扎根于公正的冲突解决机制
既然我们承认和谐是建立在承认矛盾的基础上,那么,建立一个及时化解矛盾的社会机制就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好社会、和谐社会的标志不是没有矛盾,而是能够及时把矛盾公平公正公开地解决在萌芽和微小状态,而不是不断地由小矛盾积累成大矛盾,最后导致矛盾双方玉石俱焚同归于尽。
去年大体这个时候,《了望》周刊在对粤、沪、苏、浙等发达地区进行社会矛盾调查时发现,一些地方的社会矛盾呈现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殊现象: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而只是表达、发泄一种情绪。
但是,细读报道,会发现所谓“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背后,实际上隐藏着无数没能化解的直接利益诉求,所谓“无直接利益冲突”其实是社会矛盾大量积累的结果,此处被压抑的矛盾最终总要左冲右突找到彼处一个发泄的突破口!诚如报道所说的,不少参与群体事件的群众,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因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对待,长期积累下不满情绪,借机宣泄。类似的情况,在各地时有发生,如重庆、安徽,都发生过普通的街头小纠纷引发大规模冲突,而参与群众并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在广东的民工群体中,这种倾向也比较明显。
好社会、和谐的社会在于有一个良好的、及时公正地化解各种冲突和矛盾的政治法律制度,而不是自欺欺人地掩盖矛盾和不承认矛盾。如果我们的政治家、专家学者不敢正视社会冲突和裂痕,就不可能担当起完善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建设民主政治文明的重任。
当前,我们正处在改革关键期,也是矛盾凸显期。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三大矛盾中,尤以人与社会的矛盾最突出,是其他矛盾的总根源。而人与社会的矛盾,主要又表现为权利和权力之间的矛盾,比如拆迁、征地、环境污染危害一方、腐败与反腐败、自由迁徙自由择业与户籍管制、行政审批,等等。尤其是人与官员、人与权力之间发生矛盾时,法律的天平常常倾斜,公民表达的渠道则处处受阻。这才是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
关键的问题在于:在公民权利和公共权力之间,谁是真正独立、中立的裁判者?既然我们以莫大的勇气承认了矛盾冲突的存在,既然我们内心都知道这是社会矛盾的主要方面,那么我们就应该以更大的勇气去建立解决这种冲突的机制。在此问题上,古今中外,别无选择的选择,惟民主与法治而已矣!诚如中央高层对“和谐社会”的六个具体定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赫然居首,无可替代,无可回避。民间则有一则广为流传的“拆字”解释:有“禾”入“口”是为“和”,人“皆”能“言”谓之“谐”。前者讲的是民生和社会保障,后者讲的是民主和言论自由,二者兼具则“和谐”不远矣。
然则今日很多矛盾呈积累而非及时化解状态,令人心忧如焚。着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在一次会议上说,2005年政府共收到了3000万份要求纠正冤案的申请。而在刚刚开始“拨乱反正”的1979-1982年之间,要求平反的申请总数也不过2万份。
一个常识是,即使这3000万份申请的数据属实,当然也不是2005年一年的案子,而是日积月累的结果。可怕的就是这个积累!法谚云“迟到的公正等于不公正”,每积累下一个冤假错案,社会上就郁积下大量的不满和仇恨,而且也使其周边的人群油然而生对自身生存处境的恐惧和担忧!这样的不满、仇恨、恐惧、担忧,只需要一根小小的“导火索”,就有可能形成群体性爆炸的力量!这就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前世今生”,它没有任何预感,你也不知道它可能爆发的程度和规模,其不可控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比有直接利益诉求的冲突严重得多。
如果把“无直接利益冲突”比喻成摧毁性的、难以掌控的革命性、非制度性力量,那么民主法治和言论自由的改革就是建设性的、自我协调、自我掌握的制度改革的力量。改革要跑在革命的前面,和谐社会才会如约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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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2010-08-26



